行政诉讼在法定相关验收备案未完毕前要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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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x县为加快老城改造,推进城镇化建设,需对x县老体育场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构筑物等进行征收,梁某某房屋于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x县老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房屋征收单位为x县人民政府。

年6月27日,施工单位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单位x市x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勘查单位x省x岩土工程公司、设计单位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单位xx中央城置业有限公司针对原告还房所在的x中央城(一期)3号楼联合出具了《单位(分部)工程验收意见书》,评定该单位工程质量为合格。

年8月,被告通知原告接房,原告以被告未出示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依据,不具备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接房。年8月,原告认为被告逾期四年未交付房屋,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二、关于协议

年8月7日,x县老城区建设指挥部作为甲方、梁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x县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临时过渡期两年。建筑面积(以旧还新)调换比例1:1。2、乙方被征收房屋位于x县体育场片区,甲方应补偿乙方小计元,住房部分面积共计.38㎡。

3、征收住房面积.38㎡,房屋搬迁费按10元/㎡计算,计人民币4元。临时过渡费按每月8元/㎡计算,计人民币元。房屋搬迁及临时过渡费合计人民币元。4、被征收人在规定(第一时段:年7月25-9月10日)时限内签署协议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元,并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元,合计2元,共计0元(两户)。

5、乙方产权调换住房位于x中央城3-1-10-2,建筑面积.71㎡;3-1-11-2,建筑面积.71㎡,总计.42㎡。产权调换住房超面积部分乙方需支付给甲方的价款计算,安置还房超面积50㎡以内㎡×元/㎡=00元,超出50㎡的部分0.04㎡×元/㎡=元。共计168元。6、通过以上换算,甲方应补给乙方人民币元,乙方应补给甲方人民币168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安置换房差价款共计元。

7、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安置还房差价款元,分两次;在年12月31日前支付元。在安置还房竣工回迁时,乙方应付给甲方安置还房剩余差价款为元。8、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还房面积与本协议有差异的,按产权登记面积及标准重新计算补款,双方必须结清余款,方能领取钥匙入住。9、过渡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年,超期不能安置还房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超期临时过渡费。

三、原告观点

由于原告按政策可以每户享受50㎡的造价房,造价房价格为元/㎡,因原告有两个户头,所以,原告回购了㎡的造价房,该套房屋交房时,由于被告没有合法的交房验收合格的依据,原告依法拒绝收房。现逾期4年交房,原告主张迟延交付房屋的过渡费元。

四、被告观点

1.原告、被告于年8月7日签订了《x县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征收住房的面积、地址、安置方式以及临时过渡费的计算方式等,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在还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于年8月通知原告接房,但原告一直拒绝接房,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通知交房的义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无任何不当之处。

2.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临时过渡费元、迟延交房的过渡费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按时通知原告接房,延迟交房的原因是原告拒绝收房所致,被告应补原告年8月至年8月住房超期安置过渡费.72元,年8月至年6月住房超期安置过渡费.20元,共计.92元。

原告按原协议超面积应补款元,超协议面积应补款元,合计应向被告补款146元,减去被告应支付原告的.92元,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超面积补款.08元,原告一直拒绝支付,亦不接房。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庭审意见

依照《协议》第九条第一项的约定,过渡期为自年8月7日起计算2年,即还房交付时间应为年8月7日,但被告未在年8月7日前还房,应支付逾期过渡费,逾期过渡费的起算时间为年8月7日。

对于截止时间,被告提交的《x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年6月3日,被告在法定相关验收备案未完毕前要求原告接房,不符合法规、规章的规定。故计算逾期过渡费的截止时间应为年6月3日。对于逾期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均主张按照原《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前述规定,以每月8元/㎡为计算基数,以原告被征收的.38㎡为面积大小,逾期过渡费计算公式为.38×8×相应标准×月数。经计算,年8月7日至年2月6日的过渡费为.80元;年2月7日至年8月6日的过渡费为.36元;年8月7日至年8月6日的过渡费为.84元;

年8月7日至年8月6日的过渡费为.96元;年8月7日至年6月3日的过渡费为.11元〔年5月7日至年6月3日计算为27÷31(个月)〕,故年8月7日至年6月3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过渡费共计.07元(.80+.36+.84+.96+.11元)。

关于原告认为应按两套房屋(《协议》中的一套还房和一套回购房)面积进行计算逾期过渡费的主张,原告、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系以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故原告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政府向原告梁某某支付年8月7日至年6月3日期间的逾期过渡费.07元。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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